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普通法和民法。

作为律师所知,法律系统在世界各地的国家一般分为两个主要类别:普通法体系和民法法律系统。 大约有个国家,有什么可以被描述为主要的民事法律系统,而大约有 普通法国家。 之间的主要区别两种系统,在普通法国家,案例法的形式发表的司法意见是重要的,而在民法法系统,编纂法律占主导地位。 但这些分歧是不明确的,因为他们可能看起来的。 事实上,许多国家采用混合的功能来自普通法和民法系统。 理解之间的差异,这些系统,首先需要了解其历史基础。 原来源的共同法律系统,可以追溯到英国君主立宪制,用于发出正式的订单被称为"令状"当司法所需要的工作要做。 因为令状是不足以复盖所有情况,法庭中的平等是最终建立了听取申诉和制定适当的补救措施基础上的公平原则取自许多来源的机构(例如罗马法和"自然"法律)。 作为这些决定收集和发布的,它成为可能 对法院看到了先例的意见,并将它们应用于目前的情况。 因此,普通法发展。 民法的其它欧洲国家,另一方面,一般是追溯到代码的法律编制的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大约六百.权威性的法律代码源于这些法律的(或他人),然后经过许多世纪以来在各个国家,导致类似的法律系统中,每一个都有自己设定的法律。 在民法国家,法官经常被描述为"调查人员。"它们一般采取的导致诉讼程序的起诉,建立事实通过证人的检查和申请补救办法找到法律代码。 律师仍然代表其客户的利益,在民事诉讼程序,但有较少的中心作用。 作为在普通法系统,然而,他们的任务通常包括提供咨询的客户在法律要点和准备法律诉状提交法院的。 但重要的口头争论, 在法院的介绍和活动的律师在法庭上减少当比普通法系统。 此外,非诉讼法律的任务,例如将准备和合同的起草工作,可以留给准法律专业人员服务于企业和私人个人,而谁不能有后大学的法律教育或被许可实践之前,法院。 相比之下,在普通法国家,律师的作专题介绍法官(和有时陪审团)和审查证人自己。 该诉讼,然后"评审"的判断,谁拥有更大的灵活性,比在民事法律系统时尚适当的补救办法的结论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律师站在法庭上并试图说服其他人在法律和事实和维持一个非常积极的作用,在法律诉讼程序。 并不像某些大陆法系法域内,在普通法国家,如美国,禁止其他任何人比一个完全 授权律师准备法律文件的任何种类的另一个人或实体。 这是该省的律师独自一人。 作为这些描述表明,律师几乎总是具有发挥重要作用,在正式解决争端,无论在哪个国家,他们的做法。 但具体的任务分配给它们往往有很大不同的。 和在法庭外,执行任务通常通过律师在一个国家可以执行由技术娴熟的外行人,在另一个。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传统和政策,因此对于那些希望知道更多有关作用的法律从业人员在一个特定的国家很重要的是要做更多的研究。 为读者提供一个起点,在这里举几个例子的国家,主要是实践中的普通法或民法。